创新驱动 合力攻坚---我省首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式下发

历经两年零三个月,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首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性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18日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1月9日签发第249号政府令,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拓宽轨道交通融资渠道,真正意义上实现以土地资源开发收益支持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轨道交通的支持,轨道交通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撑,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远期线网共规划838公里, “十三五”期间需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1860亿元,城市轨道交通“准公共产品、准公益性”的行业属性和经济特点决定了建设资金与建设进度、运营收益与运营损耗间的内生矛盾,因此,在现行体制下构建并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固定轨道交通盈利模式,将轨道交通带来的沿线土地增值、沿线物业增值、商业集聚效应等外部化的产出效益还原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内部效益,形成“地铁建设+效益返还”的良性循环,不仅需要依托完善的市场机制,更为重要地是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使“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得益彰,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克服了“无资可鉴、无章可循”的困难,在国家层面未出台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不断总结提炼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城市总体战略发展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大格局出发,以规范性和适用性为原则,以科学性和创新性为指导,完成了《办法》的编撰。《办法》共分二十六条,分别规范了土地开发原则、土地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核心区和特定区的设置、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综合开发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沿线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管理等内容。《办法》出台后,市政府、市地铁办(地铁集团)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市区统筹和部门协调上,关注并改善政策下发后的执行情况,力争早日显现《办法》成效,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筑起坚实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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