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法权限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授权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轨道交通车站主体建筑物内和车厢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四、裁量基准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乘车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a)携带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乘车的,责令下车,并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1)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
2)两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罚款;
3)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b)携带充气气球、无包装易碎品、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乘车的,责令下车,并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1)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
2)两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罚款;
3)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c)携带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乘车的,责令下车,并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1)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
2)两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罚款;
3)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携带上述禁带物品乘车,并有言语恐吓、抗拒执法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a)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责令清除,可以按照每处五十元罚款;
b)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影响乘客通行秩序的,处一百元罚款:
1)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2)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
3)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
4)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c)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实施的处一百元罚款;两次实施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二次实施的处二百元罚款:
1)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2)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3)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4)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的,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拍摄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a)拍摄时间未超过一日的,处一万元罚款;
b)拍摄时间一日以上但不足三日的,处二万元罚款;
c)拍摄时间超过三日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五、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a)开展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制止、劝阻、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b)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时,控制现场事态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和处置。
六、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普通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采取合法手段,收集有关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调查终结,运营公司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实施行政处罚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记录归入案卷,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决定由运营公司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运营公司报集团执法办研究意见,集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七、执法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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