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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党建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参谋、决策、执行机制,保证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加强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维护国家、集团公司的利益和职工的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条 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检查党委决议和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党委工作制度和计划,代表党委签署党委文件;

(四)负责党建工作和党委日常工作;

(五)《党章》等其他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应当参与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

(一)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集团公司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年度用工计划、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方案;

(三)集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奖惩方案和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的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议制度

第六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以及党委书记指定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益时,与会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条 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一般应提前2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与会人员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全体党委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十条 会议研究表决事项必须逐项进行。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方式和结果应记录在案。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十一条 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予以裁决。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委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党的工作机构与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撤销和换届选举等工作;

(四)发展党员和对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的处理;

(五)党委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按规定应当由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流程:

(一)党群工作部向党委书记请示召开党委会相关事宜;

(二)党群工作部下发征集党委会议题通知;

(三)相关部门提交党委会议题;

(四)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

(五)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初审;

(六)党委书记审定上会议题并确定开会时间;

(七)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下发会议通知;

(八)有关部门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党群工作部;

(九)党群工作部形成党委会会议材料;

(十)开会;

(十一)党群工作部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党委书记签发;

(十二)党群工作部按照党委会决议起草、修改、印发有关文件,并下发《地铁集团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

(十三)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决议贯彻、催办、督办;

(十四)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地铁集团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

(十五)党群工作部向党委书记汇报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十六)有关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 执行与监督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或公布,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

(二)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督查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督查单,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会议指定的党委委员或部门负责落实。

(三)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委员在督查部门的协助下,负责督查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会议报告。

(四)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对计划和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结果和成效情况进行检查。

(五)党委会议确定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按党政联席会议程序提交。

第四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七条 党的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文件等,汇报思想、检查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就讨论研究的问题通知各委员准备意见,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党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总结报告党支部的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支部书记要亲自抓党课教育,由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党纪党规和法纪、政纪教育,授课人要认真备课,课后要组织讨论。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是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方面的问题,检查在讲政治、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的重要会议,必须坚持。民主生活会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写出书面发言提纲。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参加所在支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党委、党支部每年一般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定于“七一”和春节前后进行,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报告,以便上级派人参加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委员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根据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党员要充分作好准备,发言要联系思想实际,做到畅所欲言,对照《党章》、《准则》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汇报思想、学习和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工作缺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要与人为善,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六章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活动,评议前党员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对每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做好评议总结工作,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进行整改。评议后还要做好不合格党员的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活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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