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地铁集团党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党委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集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委员和个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问题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委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大胆负责地解决问题,认真完成各自分担的工作任务。
三、委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提倡识大体顾大局,委员之间要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团结。
四、委员要按照分工,明确中心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资料。
五、凡事先没有经过党委会讨论通过,任何委员和个人不能代替党委讲话和发表文章。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和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党组织。
六、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七、委员在执行决议中,具体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汇报,以便党组织掌握情况及时指导各委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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