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转由税务部门征收过渡期的建议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目前我市正在开展部队驻青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用征收单位转移工作,各项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开展。

建议各区社保、税务部门继续保持良好、紧密的沟通,不断在交接过程中取得新进展,推动社保征收单位平稳转移。同时加强与各单位的交流、培训,多利用网络平台共享资源,提高培训效率、节约培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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