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青岛地铁产业协会;英文译名是QINGDAO METR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QM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青岛地铁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竭诚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贯彻国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国产化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间的有效整合,形成企业间联合的优势,共享市场资源,提高青岛市地铁产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地铁产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形成地铁产业链,推动地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创青岛地铁产业的品牌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青岛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和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30号甲世奥国际大厦。本协会秘书处设在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青岛市轨道交通领域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资源开发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提出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政策制订提出咨询建议。

  (二)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和企业实际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争取相关的财税、金融、土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青岛市轨道交通的技术进步。协调骨干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间的整合,提高参与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建设的整体实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加快提高青岛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国产化率。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设备国产化、运营、资源开发等方面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青岛市地铁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并提供咨询服务。

  (五)搭建与国际、国内企业合作与交流的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沟通信息。开展专业性的研究工作,加强基础理论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为项目建设、管理和产品生产开发服务,组织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

  (六)跟踪国内外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国内外地铁及轨道交通发展动态与信息,编辑相关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通过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使之信息共享,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合作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七)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以专家身份加入协会的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或与地铁产业有关的教学、科研和设计等单位;

  (四)轨道交通行业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没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默认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开办资金由发起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三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0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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