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产业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地铁产业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根据《青岛地铁产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青岛市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且与地铁产业有关的设备、施工、运营、教学、科研、设计和地铁衍生产业等单位。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资料,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二)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本协会会员的单位,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协会《会员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会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成为本协会会员后,由秘书处颁发《青岛地铁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证》。

  第四条   入会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任职条件

  1.经青岛市工商部门批准开业并办有营业执照;

  2.在青岛市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

  3.参与青岛地铁设计、施工、运营、开发等环节工作,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4.潜在的、与青岛地铁产业发展相关的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5.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二)理事单位及理事任职条件

  1.具备普通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2.理事单位应为本地区、本行业具有重要规模和影响力的会员单位,或主营业务在轨道交通领域的高薪技术企业。理事应为上述企业的代表或具备高学历、高职称、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型人才;

  3.热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能按期参加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三)常务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任职条件

  1.具备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2.在国内、本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事业单位的代表;

  3.理事应为上述大型企事业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员或协会发起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

  4.热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能按期参加常务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任职条件

  1.具备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

  2. 青岛市政府主管部门分管地铁产业规划发展的分管领导;

  3、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影响力和号召力,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制造水平在国际、国内各类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五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免费获得协会会刊、工作信息及其他有关内部资料;

  (四)优先刊登向本协会期刊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稿件;

  (五)优先参加对外宣传、招商推介会;

  (六)可要求本协会承接咨询服务,并享受优惠;

  (七)可要求本协会协助举办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八)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单位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协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按照《青岛地铁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合法权益;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年检不通过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经单位提出申请可以退会。单位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单位会员如违犯本协会章程,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条  单位会员负责人及通讯地址等变动时,应及时函告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地铁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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